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蔡政達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被 告 朱雅蘭訴訟代理人 元智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新北法院107 年度重續簡字第1 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就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等情,兩造於108 年1 月1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中稱前開判決已確定且並未提出抗告,僅尚未提出確定證明書,此有108 年1月1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