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 告 育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古春英被 告 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7,21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