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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羅林月秀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被 告 羅崇賢

徐士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附負擔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行為並將之返還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得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 萬2,9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0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107年度訴字第120號│├─┬────────────────────┬──────┬───────┬─────┬──────┤│編│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所 有│公告土地現值││ ├────┬────┬──┬──┬────┼──────┤ │ │ (新臺幣)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平 方 公 尺│範 圍│權 人│ │├─┼────┼────┼──┼──┼────┼──────┼───────┼─────┼──────┤│ 1│桃園市 │八德區 │大成│ │202 │90.76 │全部 │徐士傑 │50,000 元 │├─┼────┼────┼──┴──┴────┼──────┼────┬──┼─────┼──────┤│編│建 號│基 地│建 物 │建築式樣主要│面 積│權利│所 有│課 稅 現 值││號│ │ │ │建築材料及房├────┤ │ │ ││ │ │坐 落│門 牌 │屋層數 │平方公尺│範圍│權 人│ │├─┼────┼────┼──────────┼──────┼────┼──┼─────┼──────┤│ 1│48 │大成段 │桃園市○○區○○路93│住家用 │175.42 │全部│徐士傑 │304,900元 ││ │ │202地號 │巷29號 │加強磚造 │ │ │ │ ││ │ │ │ │2層 │ │ │ │ │├─┴────┴────┴──────────┴──────┴────┴──┴─────┴──────┤│(90.76㎡×50,000元/㎡)+304,900元=4,842,900元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