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特別代理人 吳富業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被 告 吳鎮守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被 告 吳家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印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吳鎮守(祭祀公業吳行子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鎮守(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