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被 告 黃美玉即德齊企業社
朱坤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複 代理人 陳長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