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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王祥榮

王淳禹王碧儀王碧如王麗雯王淑敏王祥溎李王蓮嬌黃王素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 告 王秋淞

王秋亷王燕飛王秋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王秋廉」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秋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返還稅款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