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呂東彥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湯嘉慧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家財訴字第二○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因交付權狀事件,以本院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