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正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