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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 告 鄒紹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事項共計有二項,其中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給付之薪津,係以訴之聲明第一項委任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聲明雖有多項,請求內容非一,但訴訟利益應屬同一,並無併算價額之必要;又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訴訟,雖非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惟委任關係存在與否牽涉原告之工作收入,非不得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計算訴訟標的金額。而本件原告欲確認之委任關係,其所主張之權利爭執期間為民國107 年9 月28日至

109 年7 月31日,且原告主張其月薪本俸為新臺幣(下同)103,

225 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70,950 元(103,22

5 元×22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