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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育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