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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 告 高啓昇被 告 高偉瀚被 告 高郡陽被 告 釋聖悔(原名:高品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係起訴主張其為被告等人之父親,其前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37 萬元之價格購入不動產房地,並登記於被告等人名下,嗣被告高偉瀚、高郡陽竟主張系爭不動產房地為被告全體所共有,並欲以1,038 萬元出售,且通知被告釋聖梅確認是否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故訴請確認兩造間就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該不動產現在價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