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 告 高啓昇 新北市○○區○○路○○號被 告 高偉瀚 新北市○○區○○街○○號被 告 高郡陽被 告 釋聖悔(原名:高品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陳達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應於000 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