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4號原 告 盧忠明訴訟代理人 盧婉蓉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福德正神土地公廟委員會間請求拆廟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德福德正神土地公廟委員會拆廟還地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