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魏雯祈律師陳永來律師被 告 趙國棟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