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姜佳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姜佳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