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 告 永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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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暄宜簡嘉峰傅建福傅麗淑傅春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被 告 李訓騰
李文琦李訓傑李廖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頁第二十二至二十行」、「第三頁第十四至十五行」關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224-2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