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81號原 告 高基富被 告 吳佩娟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湯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l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利息起算點統一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1頁),此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因工作關係而結識被告夫妻。於105 至106 年間,被告湯繼中向伊佯稱「其販售電視機上盒保證合法,不會拿自己的公職身分開玩笑」等語,隱瞞「臺灣好雲盒」之電視機上盒(下稱系爭電視機上盒)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邀伊共同投資,致伊陷於錯誤,於106 年2 月24日與被告吳佩娟簽訂合夥協議書(下稱系爭合夥協議書),並先後於10
6 年3 月1 日、3 月31日、5 月31日,陸續交付投資款30萬元、10萬元、15萬元,合計共55萬元。詎被告事後非但並未依約提供合夥事業收支明細、帳冊發票、傳票、費用支出收據等資料(下稱系爭投資明細資料),且系爭電視機上盒亦屬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證而有侵害著作權疑慮之商品,顯已侵害伊之財產權,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賠償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合夥協議書之投資標的合法,伊並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於106 年2 月24日與被告吳佩娟簽訂系爭合夥協議書。
㈡、原告於106 年3 月1 日、3 月31日、5 月31日,陸續交付投資款30萬元、10萬元、15萬元,合計共55萬元予被告。
㈢、系爭合夥協議書簽立後,被告確有在金門縣○○鎮○○○路○段○○○ 號經營「獨步生活館」,並販售電視機上盒、點歌機、跑馬燈、智慧手環等商品。
㈣、訴外人臺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金山以1,50
0 元至1,700 元不等價格,向大陸地區廠商購得「臺灣好雲盒」之系爭電視機上盒後,再以每台2,250 元之價格販售予被告湯繼中。
㈤、被告湯繼中前因販售系爭電視機上盒所涉及侵害著作權行為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
五、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被告隱瞞以有侵害著作權疑慮之系爭電視機上盒邀其投資,業已侵害其財產權,有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提供系爭投資明細資料,亦已侵害其財產權,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害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隱瞞以有侵害著作權疑慮之系爭電視機上盒邀其投資,業已侵害財產權,有無理由?⒈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隱瞞已有侵害著作權疑慮之系爭電視機上盒邀其投資,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隱瞞系爭電視機上盒有侵害著作權疑慮而
邀其投資之事實,無非係以:①系爭合夥協議書、②LINE簡訊翻拍照片、③律師函等件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觀諸上開合夥協議書、LINE簡訊翻拍照片或律師函之內容,
至多僅能證明兩造曾因系爭電視機上盒而成立合夥契約,且因系爭電視機上盒事後有遭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發函要求停止販售之情形,原告乃對被告發出律師函追究等事實,然而,關於被告在系爭合夥協議書簽訂之前,究係如何明知系爭電視機上盒已有侵害著作權疑慮,卻仍加以隱瞞而邀請原告參與投資之事實,則無從加以證明。原告以此為證,尚嫌薄弱,不足為取。
⑵其次,關於系爭電視機上盒是否涉有侵害著作權一節,經金
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6 年偵字第
884 號、107 年度偵字第273 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東森公司聲請再議,經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仍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被告所提出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884 號、107年度偵字第273 號不起訴處分書、107 年度調偵字第8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第30至34頁)。準此以言,關於系爭電視機上盒是否業已侵害著作權乙節,歷經國家司法偵查機關先後兩度展開犯罪偵查之結果,既均無從認定有何侵害著作權之犯罪嫌疑存在,而一再為不起訴處分之決定,顯見系爭電視機上盒並非侵害著作權之傳統典型,在法律上容有爭議之處,自難強求一般民眾以其自身從事商業交易之認知背景即得逕為正確之法律判斷。於此情況下,被告當初在邀約原告參與投資系爭電視機上盒時,是否業已明知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而仍蓄意隱瞞原告,顯有可疑。
⑶再者,觀諸系爭合夥協議書內容,上載:「全體合夥人茲因
經營台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商品及獨步傳媒系統合夥事誼,達成下列協議……」、「第2 條合夥經營事業範圍:台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商品及獨步傳媒系統」等語(見桃司調卷第10頁),參以原告於另案偵查中,亦當庭自承:「(你們契約有約定販賣的物品需要有電檢標章及各大電視台授權嗎?)沒有,當初也是不懂」等語(見金門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76號卷第158 至159 頁)。顯見兩造間合夥經營之標的,僅為「台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商品及獨步傳媒系統」,但原告並未曾要求被告必須提供合乎電檢標章或各大電視台授權之產品,始得願意參與投資。茲因證人即台灣好創意公司負責人張金山於另案警詢時,業已陳明:「(獨步生活館所販售之台灣好雲盒是否為你公司所販售之產品?是否向你公司購買?每台購買價格為何?)是我公司的產品,是向我公司購買的,每台是新臺幣2,250 元」、「(湯繼中是否為該公司金門地區負責台灣好雲盒銷售、安裝及維修之人員?)他只負責向我公司購買機上盒後來作銷售」等語(見金門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45
7 號卷第22頁反面),顯見被告湯繼中確有在銷售台灣好創意公司所授權之商品無誤,循此自難逕認被告二人有何違反合夥協議而為隱瞞之情形存在。
⒊實則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
權利義務關係者,本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信用及可能損益,評估風險而為,不能以事後契約交易情形不如預期或蒙受損失,即遽謂債務人詐欺取財。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既已陳稱:「我們有看新聞,知道東西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可見原告自身早已知悉所投資之標的本身非無法律上之爭議。然其明知上情,卻仍未要求被告必須提出電檢合格標章或各大電視台授權,即應允參與投資,堪認原告在答應參與合夥投資之際,主觀上應係認縱使投資標的存有法律上之爭議,但其仍有意願將本求利,嘗試投資,否則又豈會毫無任何附註或請求即提供投資資金予被告?準此,原告既係在評估投資標的及獲利狀況後自行決定參與投資,其即應就其當初所為投資決定負責,不能僅因系爭電視機上盒事後有遭東森公司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即將相關參與投資之決定責任轉嫁予被告負擔。原告主張因被告隱瞞系爭電視機上盒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以致侵害其財產權云云,並非有據,不足為取。
⒋從而,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事先明知系爭電視
機上盒已侵害著作權或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卻仍加以隱瞞之事實存在,且原告自身在訂約前,雖已有懷疑系爭電視機上盒有侵害著作權疑慮,卻仍未要求被告應提出合格電檢標章或各大電視台授權之證明文件,即應允投資,原告即應就其自身所為投資之決定負責,不能以此遽認有何財產權遭受侵害,本院亦無從逕認被告究有何故意悖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存在。原告就此所為主張,於法無據,不足為取。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提供系爭投資明細資料,亦已侵害其財產權,有無理由?⒈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
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兩造間成立合夥契約關係,既為兩造所不爭,則關
於原告得否本於民法第675 條之規定檢查合夥事務,或者關於兩造間之合夥事業,究應如何依民法第671 條之規定執行合夥事務,概屬合夥契約究應如何加以履行之事項,合夥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充其量亦僅係合夥契約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依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要件無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提供投資明細資料,即已侵害財產權云云,於法無據,不足為取。
⒊至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葉煥新到庭,以證明被告曾拒絕合夥
股東所提出之對帳要求云云,惟縱令原告上開所述屬實,至多仍僅係被告有無合夥契約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仍與侵權行為無關,本院認尚無調查此部分證據之必要,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㈢、原告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害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二人有何侵權行為存在,則其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云云,即為無理由,本院不能准許。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害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云云,為無理由,本院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