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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原 告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鄧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被 告 尚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碧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4,662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前用以支付貨款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其積欠原告之貨款137 萬8,465 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94萬7,31

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 萬8,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萬5,775 元(計算式:94萬7,310 +137 萬8,465 =232萬5,7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外,尚應補繳9,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附表:

┌─┬────────┬────┬─────┬───────┬─────┐│項│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次│ │ │ │ │(新臺幣)│├─┼────────┼────┼─────┼───────┼─────┤│1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DA0000000 │107 年5月15日 │ 2,310 ││ │ │光復分行│ │ │ │├─┼────────┼────┼─────┼───────┼─────┤│2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同上 │DA0000000 │107 年5月10日 │94萬5,000 │├─┴────────┴────┴─────┴───────┼─────┤│合計 │94萬7,31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