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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 告 史碩偉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被 告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碩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