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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姜群鶴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范姜宋紅梅

范姜真平范姜淑琴范姜文林范姜群季黃哲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6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