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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9號原 告 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冠清被 告 張政中

陳勤偉方春江莊松霖劉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裁判案由:移交印鑑等
裁判日期: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