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何鴛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軍領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