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鍾勝發被 告 陳健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屏東縣○○市○○里○○00○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於本院個資卷可按,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