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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 告 吳進堂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對於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乃依法請其補正: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特定下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⒈聲明第1項之「原告之父第13人」為何?⒉聲明第2、3項所示之「農地」為何?⒊聲明第2項塗銷者為「所有權」或「抵押權」?⒋聲明第4項之金額為何?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聲明第2 項

至第4 項之請求權為何?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表明聲明第1 項之

確認利益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日期:201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