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清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依兩造間透天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所載房屋價款,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