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被 告 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9 月間,購置被告發行之藍鷹高爾夫球俱樂部(下稱上開俱樂部)團體會員證,並依上開俱樂部之會員募集、賣方報價及條件、會員會則等辦法,以支票繳付入會費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保證金250 萬元,成為上開俱樂部之會員。惟被告因經營不善,致上開俱樂部遭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他人,並經其他債權人在上開俱樂部之球場外張貼公告而主張權利,無法繼續提供會員服務,原告乃於107 年7 月間,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申請退會,並請求返還保證金250 萬元,卻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前揭賣方報價及條件之退會規定、會員會則第14條規定及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如數返還上開保證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民事聲明異議狀僅陳稱:被告於107 年9 月18日接獲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支付命令,惟原告之請求與事實不符,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亦有爭執,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上開俱樂部會員證、會員募集、團體會員證賣方報價及條件、會員會則、支票2 張、被告開立之統一發票、保證金保管證、存證信函、回執及上開俱樂部現場照片等件影本(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8257 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4 頁至第13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為證,且前揭賣方報價及條件明載「退會:辦理退會時,無息退還保證金,入會費則不予退費」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6 頁),前揭會員會則第14條記載「本俱樂部會員退會時,入會金不予以退還,保證金按入會規定之年限予以無息退還」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7 頁),且上開保證金保管證之第3 條亦規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本俱樂部無息退還,但該會籍之權利義務自然消失」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10頁),則被告對此,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再予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可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於民事聲明異議狀空言原告之請求與事實不符,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亦有爭執等語,即無可採。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應負之上開給付義務,雖未經特約而無確定期限或約定利率,然被告既已於107 年9 月18日收受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可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賣方報價及條件之退會規定、會員會則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107 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