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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被 告 黃人壁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七○、二一七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2170、2171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