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原 告 池清雄被 告 王建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原告所請求之
「訴之聲明」,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原因事實發生之時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