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 告 祭祀公業鄭勤記法定代理人 鄭武龍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被 告 李鄒鳳英被 告 許林秋菊被 告 郭林玉梅被 告 林秋銀被 告 鄒秀珠被 告 林滿妹被 告 鄒亞蓉被 告 鄒阿煌被 告 林阿旺被 告 林增堂被 告 林鄒富被 告 鄒張金蘭被 告 鄒斌焜被 告 鄒誼興被 告 鄒依儒被 告 黃鎮宇被 告 黃增福被 告 黃增春被 告 黃增喜被 告 黃馨儀被 告 李菊英被 告 黃雅芬被 告 鄧鴻歡被 告 鄧鴻章被 告 鄧鴻基被 告 鄧鴻根被 告 鄧鴻富被 告 鄧陳淑珠被 告 鄧美玉被 告 鄧建雲被 告 鄧美玲被 告 鄧謹雲被 告 鄧佩雯被 告 陳鄧梅英被 告 鄧梅秀被 告 鄧秀珍被 告 鄧浪坤被 告 鄧浪金被 告 鄧浪欽被 告 鄧秀春被 告 鄧華龍被 告 項鄧金梅被 告 鄧月英被 告 鄧美優被 告 鄧金容被 告 鄧桂珠被 告 鄧新銘被 告 鄧運貴被 告 鄧吳傳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五○之一五三七地號」、「000-0000地號」及附表一備註欄「二、鄧阿火於54年12月27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五○之一三五七地號」、「150 之1357地號」及「二、鄧阿木於54年12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