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 告 陳忠雄
陳忠發陳忠銘陳榮華陳榮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陳春長
陳春龍陳春育陳換輝陳清陳源本陳國弘蔡來蔡和華蔡文村蔡連道蔡佩秀陳詹媛子陳進陳世仁陳世賓陳信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被 告 陳思樺
陳郁婷陳淑美陳博仁陳基銓陳恒祥陳恒瑞陳苑珍王耀輝王炳憲王碧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被告陳創賢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事項到院。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