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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 告 陳忠雄

陳忠發陳忠銘陳榮華陳榮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陳春長

陳春龍陳春育陳換輝陳清陳源本陳國弘蔡來蔡和華蔡文村蔡連道蔡佩秀陳詹媛子陳進陳世仁陳世賓陳信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被 告 陳思樺

陳郁婷陳淑美陳博仁陳基銓陳恒祥陳恒瑞陳苑珍王耀輝王炳憲王碧英李麗香(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陳建誠(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陳慧茹(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陳嘉惠(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陳惠萍(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麗香、陳建誠、陳慧茹、陳嘉惠、陳惠萍為被告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明定。又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78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創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麗香、陳建誠、陳慧茹、陳嘉惠、陳惠萍等情,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 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471號函(見本院卷四第54頁至第61頁)在卷可參,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李麗香、陳建誠、陳慧茹、陳嘉惠、陳惠萍為被告陳創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