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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 告 陳昱瑋被 告 陳柏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