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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蔡宇迪訴訟代理人 黃宗煥 桃園市○○區○○路○○號被 告 鴻拓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珮玲訴訟代理人 陸志清被 告 黃秋珍

林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鴻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珮玲)(下稱鴻拓公司)、李珮玲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鴻拓公司、李珮玲之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拓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106 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黃秋珍、林淑真及李珮玲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鴻拓實業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嗣於105 年11月2 日向原告借款2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書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含借款展期約定書)2紙及約定書4 份可稽,目前尚欠本金312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詎前開借款本金已於107 年5 月2 日屆期,被告未依約償還尚餘借款312 萬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促,均未清償,又另被告李珮玲、黃秋珍及林淑真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鴻拓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答辯。

㈡被告黃秋珍、林淑真雖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並提

出書狀答辯,惟渠等於107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均改稱:同意原告之請求,希望儘快判決等語。

㈢被告李珮玲則以:鴻拓公司於105 年11月間與原告簽訂之貸

款契約,當時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黃秋珍,被告李珮玲並不認識黃秋珍;又於106 年5 月2 日並未到場簽訂任何保證書,原告起訴稱被告李珮玲有簽保證書乙情與事實不符。又鴻拓公司於106 年11月變更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李珮玲,然被告李珮玲僅為掛名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者為訴外人謝禎財,故原告應依據105 年11月間簽立貸款契約之事實內容對鴻拓公司及相關連帶保證人起訴清償,原告對被告李珮玲提起訴訟及假執行於法不合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黃秋珍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被告林淑真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被告李珮玲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信件招領逾期之信函封面等件為憑。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而言,是連帶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均需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之責,故被告李珮玲、黃秋珍、林淑真前揭抗辯應由鴻拓公司就其資產償還與原告間之債務等詞,自不足採,且被告黃秋珍、林淑真均已於

107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改稱同意原告之訴,並請求儘速判決,未再行任何答辯。又被告李珮玲雖否認有簽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云云,此部分業經原告提出由「李珮玲」簽立之保證書1 紙甚為明確,被告李珮玲復未爭執上開保證書是否為偽造?亦未聲請調查任何證據,是被告李珮玲空言否認有簽立保證書等辯詞,實難為本院採信為真實。至被告鴻拓公司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鴻拓公司既尚欠有前開本金、利息未清償,而被告李珮玲、黃秋珍、林淑真復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並給付違約金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