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 告 郭瓊甄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蔡文彬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被 告 丘小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67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黃瑞洲於90年7 月6 日結婚(於107年7 月19日離婚),被告前因與黃瑞洲為通姦行為遭查獲,於91年8 月6 日與原告、證人黃瑞洲一起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於第2 條約定: 被告若有再犯,原告除得提出告訴外,並得請求被告與證人黃瑞洲連帶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000萬元,且合意以鈞院為管轄法院。嗣黃瑞洲與107 年
2 月6 日寫下和解書,坦承於系爭和解書簽訂後約3 至4 年,又與被告於桃園市境內每月通姦3 至8 次,至106 年4 月才結束。爰依系爭和解書第2 條約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並依選擇合併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系爭和解書、
證人黃瑞洲所寫日期為107 年2 月6 日的悔過書及與被告的Facebook Massenger對話截圖、原告與被告的FacebookMassenger 對話截圖(均為影本)作為證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訊問原告屬實,且經證人黃瑞洲證述:確有簽立系爭和解書;嗣後又再與被告為通姦行為,並寫下上開悔過書的事實;以及上開伊與被告的Facebook Massenger對話截圖為真正等語,故堪信原告主張的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的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10日(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見本院卷第40頁;被告係於108 年1 月14日始遷入現址)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他的請求權,則不再贅述,附此敘明。
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的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