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 年度訴字第2305號上 訴 人 曾泛洲送達代收人 陳映嫺被上訴人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被上訴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2305號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上訴人曾泛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