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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 告 陳威勳被 告 蔡秉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有卷附被告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