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 告 趙守文被 告 傅宋美英(即宋阿釵之繼承人)
宋秀蓉(即宋阿釵之繼承人)羅宋甜妹(即宋阿釵之繼承人)張曾秀松(即宋阿釵之繼承人)曾鴻圳(即宋阿釵之繼承人)宋旻臻(即宋欽松之繼承人)宋狄祥(即宋欽松之繼承人)宋狄笙(即宋欽松之繼承人)宋瑞菱(即宋欽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