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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劉惠宗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複 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昭蓉

蘇毓瑋李宜純蔡劭敏莫文博陳 敏鄭雯文陳雅嫻王凱立黃乃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