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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林被 告 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