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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張勝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確認之訴可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64萬8,495 元,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