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張金合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被 告 張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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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莊玉妹張來發張進龍張金萬莊張淑娟張美霞張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