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1號原 告 陳威勳被 告 蔡秉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庭前十日以書狀就原告業依一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雙方所簽立借據對被告為給付之數額若干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