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黃文鍾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臺幣
1 萬5,29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