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上訴人 楊日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