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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李珮琴律師連思成律師被 告 賴萬枝訴訟代理人 賴秋惠

賴秋嬋賴秋湄姜明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七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17698 、24507 號),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在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27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所涉上開妨害性自主罪嫌,為其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前提,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