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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寶琴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朝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朝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7 萬1,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58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2,0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