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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峰訴訟代理人 方伯華被上訴人 冠潤環球有限公司(Unique Champion Worldwide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姵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