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台灣國際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仙榕訴訟代理人 陳瑞榮被 告 豪情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世郎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雙方事先提出民國106 年1 至5 月間,原告提出請領社區管理、警衛保全、清潔費用之相關證明;被告給付上開期間費用之相關資料及匯款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