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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台灣國際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仙榕訴訟代理人 陳瑞榮被 告 豪情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汝志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汝志超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因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林世郎之主任委員之任期已屆滿,並於本案訴訟繫屬中重新改選新主任委員,惟本案迄今未經新主任委員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查明,被告最新選任之主任委員為汝志超,此有桃園市政府10

7 年12月3 日桃市桃工字第1070073959號函覆本院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汝志超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