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被上訴人即原 告 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9-04